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种植〔200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技、热作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我省香蕉组培苗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香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海南省农业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农业、农技和热作部门,要广泛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省香蕉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七年四月二日
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香蕉产业发展,规范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
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香蕉组培苗(NY/T357--1999)》(以下简称《香蕉苗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蕉组培苗是指利用优良香蕉品种的吸芽茎尖作为外植体,采用植物组织培养技术,工厂化生产出来的香蕉苗,分为瓶苗和袋装苗。瓶苗是指小植株的一级组培苗。袋装苗是指供大田定植的二级营养袋苗。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香蕉组培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蕉组培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香蕉种质资源优良,生产香蕉瓶苗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种质圃。其取种条件和要求是:
(一)在无病区取种,禁止在束顶病、花叶心腐病、巴拿马病等病害严重地区或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地区取种;
(二)选择优良株系,所取的吸芽,必须是管理水平高、单株产量高、梳型整齐、茎杆粗细与原品种性状保持一致,抗病力强的母株上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