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凡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经费,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实际支出数提出支付申请,经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运行费用用款进度的审核把关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进度用款。
第十八条 行政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政不安排经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紧把好支出关。
第十九条 对驻行政中心的经营性单位,单独核算其应承担的水、电、汽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月收缴。
第二十条 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收入,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纳入行政中心年度运行经费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人员,每天对用水、用电、用汽等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驻行政中心各单位(包括物管公司、经营性单位)执行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被通报的各种浪费行为视情节一次扣发有关责任单位不少于2000元的公用经费,同时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月度节约奖。物管公司因管理不善、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资源浪费、运行成本加大的,视情节扣减其当年度物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实行目标考核。按市财政局核定、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运行费用目标控制值和节约率,对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考核,节约奖励,超支扣发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节约奖。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的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