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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57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 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 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节支意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督行政中心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审核,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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