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持认定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八、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2007年4月1日以前已接受委托的仍按闽价[2002]房119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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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程概(预)算额│ 累进计费率(‰) │工程勘察文件审│
│ │ M(万元) ├─────┬─────┤ 查(%) │
│ │ │房屋建筑工│市政工程 │ │
│ │ │ 程 │ │ │
├───┼────────┼─────┼─────┼───────┤
│1 │M<500 │2.5 │1.5 │建设工程勘察费│
├───┼────────┼─────┼─────┤总额的3.5% │
│ │500≤M <1000 │2 │1.2 │ │
├───┼────────┼─────┼─────┤ │
│ │1000≤M <4000 │1.5 │0.9 │ │
├───┼────────┼─────┼─────┤ │
│ │4000≤M <8000 │1 │0.6 │ │
├───┼────────┼─────┼─────┤ │
│ │8000≤M <1600 │0.5 │0.3 │ │
│ │0 │ │ │ │
├───┼────────┼─────┼─────┤ │
│ │M≥16000 │0.25 │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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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房屋建筑工程单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总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按实收取,超过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收;市政工程单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实收取,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