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调节系数20%及以上电站上网电价另行核定。
二、同一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的所有电站,原则上按整条流域核定综合上网电价;不同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电站的,分别核定各级电站上网电价。
三、严格控制老电厂因改制和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而提高电价。对技改或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扩建的电站,调节性能不变的原则上原上网电量保持原价,新增的上网电量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上网电价,并按照上网电量加权核定电站的综合上网电价,但其综合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新建同类型电站上网电价水平。利用报废老电站资源在原地重建或另择新址重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不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水平另行核定。
四、上网电价管辖权限和核定程序。
发电企业向厂址所在地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按下述管辖权限上报核定:发电企业电量上本辖区地方电网的水电站上网电价,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抄送省物价局;发电企业电量上省级电网的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核定;发电企业电量跨设区市上地方电网的上网电价由电站所在地和电量接入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五、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并附上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有权部门批准其所发电量并入电网运行的批复文件。
(三)经发电企业和联网电网企业盖章,能说明送出工程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和并网方式的相关材料。
(四)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购电合同。
(五)有关成本、价格审核资料。
(六)对技改、扩建或重建电站,需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同时提供经发电企业和原联网电网企业盖章,有权部门确认,技改、扩建、重建电站原机组历年发电量、上网电量记录情况。
六、实行上网电价定期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