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闽价[2007]96号 2007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发挥价格杠杆引导水电投资的作用,鼓励有调节性能水电站的建设,优化水力资源的配置,简化电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是指2007年6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KW以下(不含5万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
(二)上网电价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利润,依法计税”和“同网同质同价” 及“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并采取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办法,以引导合理投资。
(三)上网电价在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电站调节能力等指标确定。
同类型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制定。
装机容量按同一级电站实际装机容量确定。
水电站的调节能力根据库容调节系数确定。库容调节系数(β)等于本级电站调节库容除以本级水库多年平均年径流量;调节库容应是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库容调节系数应是本级水库电站的实际库容调节系数,不含上游电站对本级电站的调节能力(本级电站有向上游新建调节电站或新建水库缴纳水费、返还电量或分摊投资成本的除外)。库容调节系数在首次审核电价时,根据发电企业报送的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认定。电站运行五年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五年内实际发电情况重新确认库容调节系数并对上网电价作相应调整。发电企业向有权部门申报核准库容调节系数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及时纠正,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并依据《
价格法》予以查处。
(四)上省级电网各类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按附表价格(详见附表)执行。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表价格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上网电价或以县为单位的统一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