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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实际补偿情况;

  (五)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或者有关证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 裁决承办机构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裁决承办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申请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申请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裁决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裁决承办机构应对申请裁决的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搜集有关证据。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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