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7〕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裁决承办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裁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达不成协议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终止协调,制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