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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7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政府应于2007年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省辖市应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省政府督办的各市重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局备案,每月向省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省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各省辖市发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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