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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省政府督办的各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的工作方案,包括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报省环保局备案;方案中所涉及的关闭违法企业或生产线的任务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省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淮河流域省辖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建成投运,其他省辖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做好开工建设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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