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市长和县(市、区)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并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各省辖市环保局、水利局组织具体实施。
2007年4月底前,省环保局、水利厅负责完成对各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审核,并上报省政府批准。
2007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级市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完成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2007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各省辖市和县级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水泥、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11月底前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要进行清理;对其中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淘汰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7年3月25日前将上述行业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备案。
(五)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1.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
2.省政府根据各省辖市环境质量状况确定22个由省政府督办的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附后)。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名单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排定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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