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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 二○○七年一月)

  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打造“嘉兴无欠薪”城市品牌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租赁他人厂房、设备的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欠薪保证金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租赁企业是指业主没有自有厂房(场所)或者设备,工商登记时租用他人厂房(场所)或者设备从事装饰、服装、箱包、电子、纺织、餐饮、零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均适用本意见。
  二、欠薪保证金的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欠薪保证金进行日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税务部门和有关银行予以协助。
  (二)欠薪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设立欠薪保证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欠薪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应要求租赁企业依照本意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三、欠薪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欠薪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办法。
  (二)缴纳标准:在市、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于初次登记注册时缴纳欠薪保证金。企业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缴纳2万元;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缴纳5万元;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缴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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