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现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主要途径:2007年3月,建成运行高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临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07年5月完成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任务,2007年底各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完成工艺改造,外排废水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2008年底前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主要靠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完成。同时,提高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实施水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削减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业点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2008-2010年,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主要依靠齐鲁石化公司、博汇集团、贵和集团等企业通过实施污水资源化和实施水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实现。
3.经核算,“十一五”期间各区县COD削减比例分别为:张店区25%,淄川区28.2%,博山区18%,周村区18%,临淄区37%,桓台县59%(博汇集团、贵和纸业实现污水资源化),高青县48%(青苑纸业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沂源县19.1%。高新区因建设高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原张店区部分排污总量转移给高新区,高新区总量增加。综合测算,全市水污染物总量平均削减33%。
4.氨氮等污染物以及特征水污染物的总量分配参照COD总量分配的原则制定。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控制目标要求,确定年度削减比例,分配企业COD
、氨氮排污总量,确保2008年度削减任务和2010年度削减任务按期完成。
(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原则
1.2010年省政府分配给我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是16.02万吨以内,在2005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30.6%。其中,电力行业排放总量5.78万吨以内,在200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13万吨。
2.各区县、高新区电厂要按照《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时限完成脱硫工作;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每年削减比例和分配指标由各区县、高新区确定,并确保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完成。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统筹考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污染物减排责任。一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着力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削减和新污染源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为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奠定基础。二是市及区县分层次确定各自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完善减排监测体系。三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把强化政府责任作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环节,逐步建立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