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执法监察、社保稽核等环节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将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同时,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科学制定企业浮动费率,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规定,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参保证明的企业,暂停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审查施工单位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施工单位,暂停发放施工许可证。
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规定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入库和工伤待遇资金的拨付。
人事、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卫生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发生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开展学习、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的活动,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