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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4.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区县经办机构初步确认结果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复核决定。对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经办机构应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暂缓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经办机构应在做出暂缓支付决定后的9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决定。

  ㈣零星报销

  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所在院校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院校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区县经办机构应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报销。

  七、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

  ㈠保障待遇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下列比例支付:院校内门诊医疗费用不低于90%,院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㈡就医管理

  1.各院校应设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校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并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和工作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同时加强院校医务部门的建设,保证经费投入。

  2.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院校医疗机构(院校无医疗机构的可委托附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大学生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院校申请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3.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经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㈢医疗费用结算

  1.大学生在本院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向学生本人收取外,其余由院校承担,并予以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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