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保障待遇
1.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各院校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院,院校的分校或二级独立学院与校本部不在同一区县的,可分别选定一所医院。需要更换选定医院的,可到院校或分校、二级独立学院所在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大学生在本院校选定医院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入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所在院校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对因病情需要至非选定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所在院校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3.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㈢医疗费用结算
1.大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生本人收取。
2.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大学生的医疗费用,并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障结算凭证、医疗项目、出院帐单等资料,填写费用支付凭证,于每月的1日至10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3.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初步确认,并将初步确认的结算费用汇总后报市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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