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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㈡学生在集中登记之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院校应及时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㈢由市教委提供每年毕业学生的信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注销。

  四、医疗保障资金筹措与管理

  ㈠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按财政年度筹措,分为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和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两部分。

  ㈡市医保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一年度统筹资金筹措标准、补助资金定额标准以及市教委核定的各院校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数,分别编制下一年度统筹资金和补助资金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统筹资金和补助资金划拨至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统筹资金划拨至市经办机构;将各类高校的补助资金划拨至市教委,由市教委划拨至高校;将科研院所等其他院校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院校。

  ㈢统筹资金年度内预计不足,市医保局可在每年10月份对市经办机构的资金补拨申请审核认定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补拨至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资金划拨至市经办机构。一般情况下,每年度内补拨不超过一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资金筹措标准。

  ㈣统筹资金和补助资金实行年终清算。统筹资金年度清算如有超支,由市医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超支补助,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补拨至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资金划拨至市经办机构;年度清算如有结余,市财政局在核拨下一年度统筹资金时予以抵减。补助资金年度清算如有超支,由各院校按照资金核拨渠道申请超支补助,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按核拨渠道划拨至各院校;年度清算如有结余可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㈤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六、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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