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㈠
《若干意见》所称“院校”,包括本市所有部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以及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研究生的科研院所。
㈡
《若干意见》所称“大学生”是指在上述“院校”中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二、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所在院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医疗保障登记和注销
㈠各院校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至院校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为本院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