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搞好政府公务接待。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意见,完善公务接待工作机制,加强公务接待工作基础建设,提高公务接待工作效率,形成节俭规范、简洁务实、安全有效、热情细致的公务接待特色。
--积极参与区域合作组织。推进“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和“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两个区域性合作组织的建设,加强协商协调,共同推进合作。通过论坛举办、课题研究、友好交往、资料交换、信息交流等形式,加强与国内区域合作组织的联系,扩大合作领域。
--做好各地在沪办事机构服务工作。主动加强与驻沪机构信息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发挥各地驻沪办事机构在沟通两地、联络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和主要政策
(一)健全完善合作交流组织体系和综合协调运作体制。
进一步增强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统筹、决策功能,加强市、区县两级政府合作交流办建设,成立市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健全工作网络,落实工作责任,增强协调能力,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提升信息工作质量。修订有关对内开放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合作交流工作政策体系。
(二)强化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有效运作。
修订《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市、区县对口支援资金统筹管理、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区域重要经贸会展资助、区域合作专题合作资助、服务平台建设等专项实施细则。加强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和资助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的论证、监管和终期审计,建立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开展第三方评估项目制度,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监管机制。
(三)加强驻外办建设形成市外支撑服务网络。
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建设,完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布局和功能。增强对两地间政府友好项目、商务合作项目、社会交流项目、人才流动项目、信息互通项目、灾情援助项目的服务功能。提高报送信息的质量,注重深层次、综合性情况的分析与研究,编制两地合作交流年度专项报告,提供市领导决策与参考。增强为上海在外单位和项目协调服务功能,探索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在上海市外企业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建立“上海商会”,进一步为当地的上海企业服务。完成有关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办公用房的改造或新建。
(四)完善上海对兄弟省区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援助机制。
认真实施上海对兄弟省区市受灾的援助应急响应及兄弟省区市对本市慰问的鸣谢应对响应方案,根据灾害的不同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提出有关援助方案,实施分级处理,及时开展相关援助,帮助当地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进一步完善本市单位或市民捐赠钱物接收网点。
(五)注重合作交流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合作交流系统“三个机制”。一是干部队伍培训机制。
通过多种学习培训方式,扩大干部视野,丰富知识面,树立全局意识,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二是干部交流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挂职锻炼,扩大干部交流面,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三是干部队伍激励机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大力选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