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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8号)


各区县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

  为维护上海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理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单位使用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1.直接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由劳务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也可以直接招用,但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协保人员从事劳务期间,其与原单位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继续有效。

  单位使用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按沪劳保关发(1999)9号文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劳动手册的人员作劳务人员的,可以参照协保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劳务型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为用人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或因用人单位原因而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而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务人员的公司。

  三、劳务型公司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务人员,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它福利费用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

  劳务型公司应与其输出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加强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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