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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城镇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可到就近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手册》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

  2、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还用人单位保管。

  五、《劳动手册》的退工记载:

  1、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通知单,并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退工通知单(第三联)和《劳动手册》交被退人员本人。

  2、被退人员本人凭《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和本人有关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小时用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劳动手册》中的招工和退工记载另行规定。

  六、《劳动手册》的培训内容记载

  《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七、《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记载

  《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八、其他事项:

  1、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如发生出国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劳教等情况,《劳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2、《劳动手册》如有遗失,由本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

  3、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按原规定,凭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由录用单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4、本市蓝印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的制度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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