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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1]1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二、《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劳动手册》的发给:

  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

  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

  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

  4、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

  四、《劳动手册》的用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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