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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完善“村财乡管”体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强化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有关规定。要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现象。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要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债务清偿能力。
  五、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观念、责任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关键在县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主要责任。从2007年起,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和目标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乡镇政府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村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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