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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及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
  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应盲目攀比,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农业税垫付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当前,各地要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作为重点,积极稳妥化解旧债,坚决杜绝发生新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推动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偿债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乡镇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有关资产处置所得,主要用于还债。省政府将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各地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制定。各市也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对所属县(市、区)化解乡村债务给予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

  四、深化改革,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条件
  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深化和完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改革,不断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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