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皖办发[2007]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是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对象、范围、内容、统计口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查清、查细、查实。
一是摸清底数。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于2007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是严格审核。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农业、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清理出的乡村债务进行全面审核,锁定债务项目和金额。清理核实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分别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县级同时抄报市级),村级债务以市为单位由市农委及时上报省农委。审核认定和锁定债务工作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结束。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于2007年年底前分别将全省乡、村债务清理核实情况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三是明确责任。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债务形成过程、原因,落实债务主体,明确偿还责任。
四是分类处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化解乡村债务具体方案,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化解乡村债务的方案要及时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各地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严格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格执行“八不得”规定,切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要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提供担保、借新债还旧债、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项目,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发放报酬补贴、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