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的保护力度。经认定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收费和摊派。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通过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业预警体系,对全市失业动态进行分析监测,发布预警信息。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初要对本地区离岗失业人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城镇劳动力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市、县(区)政府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要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订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握企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节奏,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尽可能避免推向社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后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200人以上或者超过人员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探索实行低保渐退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