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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
  1.就业困难对象范围及身份确认
  (1)对象范围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年社保试点期间并轨尚未实现就业人员、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身份确认三年社保试点期间并轨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证》。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回迁进户协议》、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零就业家庭认定由县(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三级劳动保障所(站)审批,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零就业家庭,须由社区张榜公示15日。
  2.实现稳定就业标准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积极开发适宜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岗位
  (1)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计划的,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计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各县(区)政府要创造性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交通协勤、居家养老、劳动保障协理员、残疾人社区助理等公益性岗位。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实施意见。
  4.申报程序用人单位需持确认就业困难对象身份的有关要件、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个人情况登记表、用工单位与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月工资表和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就业困难对象数据库等材料,到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资金补贴。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人员数据库,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5.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本人申报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各级财政部门按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会平均工资和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援助政策的“4050”人员实行动态审核认定,以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实际到月年龄为准。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在出生月份到达后,即可到户口所在社区申报,由社区、街道、县(区)和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4050”人员实施社会保险援助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完善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省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能够满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体系。2006年9月底前,平山、明山、溪湖区均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南芬区和本溪、桓仁两县均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同时,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市、区都要专门开设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全面实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2007年底前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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