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2006〕1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3) 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和失业人员;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所需要件上述5类人员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均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此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失业人员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离岗人员需提供《下岗证》及原企业出具的《离岗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企业已停产多年或关闭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离岗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1年前发放的《失业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提供经过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原件和《退伍证》。《再就业优惠证》需由本人持上述相关材料办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为办理。
3.《再就业优惠证》申办程序
(1)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需持相关要件向本人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
(2)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下岗失业前所在企业性质、申请人身份、就业状况及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对经认定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在本社区内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申办人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要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接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后,连同必备的材料,属于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报所在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属于城区的,经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为认定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免费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4)发证机构为申办人员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应在其《失业证》、《下岗证》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注明《再就业优惠证》已发字样,并将获证人员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一般情况下,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证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时限5个工作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办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县(区)办证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