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省级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
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24.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网络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按税收本级入库部分给予奖励。
25.鼓励支持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与省专项资金相匹配。重点支持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独立或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本溪市以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及经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26.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海外学子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经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至30万元。海外学子进驻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两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在我市从事各项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学子本人申请,市科技部门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给予一定的国际差旅费补助。
27.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8.鼓励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期权、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29.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3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