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7.鼓励并支持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对已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视其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8.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市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承担省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相应资助的资金匹配,对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助。
9.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科技成果,按《
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0.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市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1.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人民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2.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