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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本溪经济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本溪经济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政发[2006]14号 2006年5月24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本溪经济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本溪经济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加快我市科技自主创新步伐,充分发挥科技在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中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企业要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3.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4.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5.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项目,市科技部门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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