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进行分批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责任单位:省管局)
七、强化保障措施
21.加大节能投入。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
22.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23.加强能源统计。开展跟踪监测和能耗评价考核工作,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省及各市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研究建立能耗季报办法,及时掌握全省能源消耗动态。(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24.加强计量管理。质监部门要按照《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25.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市、县政府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经委、省人事厅)
26.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组织开展2007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分层次开展节能培训。(责任单位:省经委)
八、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7.省政府定期召开省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强节能工作机构建设。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