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和防治康复,对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采用各种康复手段,提高康复效果,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
3.加强视力、听力残疾康复工作。进一步推进“白内障无障碍市”建设,提高手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实施救助。建立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开展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以聋儿康复为重点,完善听力康复服务网络,指导社区、家庭开展聋儿康复训练,加大贫困聋儿救助力度,为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
4.继续开展肢体和智力残疾康复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和家庭康复训练。强化医疗康复机构建设,推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依靠幼教、特教及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智力残疾人社区和家庭康复工作。
5.建立和完善市、县(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的实用型辅助器具。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下肢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
6.普及康复知识,减少残疾发生。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康复宣传服务,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
7.加强市及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发挥技术资源和窗口示范作用。保障康复中心工作经费,促进专业化建设,逐步完善各类残疾人功能检测与评估、康复训练与指导、信息咨询与转介服务、辅助器具供应与服务等各项康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二)教育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水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普九”范围,适合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入学率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或培训。加大贫困残疾学生救助力度,切实保障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中、高等以上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努力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2.继续完善推进随班就读和普通小学校设立特教班的措施和办法,全面形成以大量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和龙头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强特殊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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