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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十五)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验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十六)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评比。禁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全市和行业性的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和变相评比,不得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强制性收费培训。(二十七)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
  (二十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市监察局和市经委每年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民主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地区、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在市经委设立本溪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的,由市经委、市监察局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和协调
  (二十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成立本溪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服务、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十)加强目标考核。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做好对各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各县(区)政府也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先进典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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