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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十一)建立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科技人员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自主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归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实行奖励。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争创国家、省、市、县(区)级创业辅导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创业辅导基地的,将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推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公平对待,公平裁决。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进行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认真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三)维护企业经营者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四)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要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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