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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十)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督民间资本依法成立规范化、正规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降低贷款门槛。积极促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1A级以上信用社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信贷优惠政策。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融资。建立我市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
  (十三)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规范和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并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与政府和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担保平台,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各县(区)要建立一个政府出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凡经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发放进度,并适当减少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中小企业信用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经委要分别会同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并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
  (十五)降低贷款担保融资成本。打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垄断,对价值变动较小的动产和不动产取消逐年重复评估的规定。允许贷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证明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车辆等交易部门要公示房产交易额评估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供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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