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改组和参与本市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产业技术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技术中心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科技专项经费资助。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市有关部门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短期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带动产品和技术出口。对由境外投资及跨国经营而带动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予以奖励。
(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投资用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市级以上开发区或当地工业区集中。
(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可具有使用权,可进行自主经营、租赁和承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承包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三、加强信贷支持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积极实施“征信+保理”、“征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征信+应收账款质押+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信贷”、“征信+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信贷”等金融业务。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