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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本政发(2006)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本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十一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着力发展一批企业集团,打造百强民营企业;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主体,社会就业的基本渠道,财政收入和群众致富的重要来源。
  (二)“十一五”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完成企业增加值379亿元,年均递增21%;完成营业收入1084亿元,年均递增21%;上缴税金完成26.8亿元,年均递增12%。同时,要努力打造百强民营企业,到2010年全市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力争达到150户,其中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0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项目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市、县(区)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四)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公平待遇,使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减、免、退税政策,对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权限又在地方的税收,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奖励。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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