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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对房屋具有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加大荷载部位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工程监理合同;
  (五)施工合同;
  (六)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许可施工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装修人应当与房产维修管理机构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穿凿楼面;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开挖室内地面,损害和破坏建筑基础;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房产维修管理机构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企业。
  第九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的,必须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
  (一)拆除、改变供热管道和设施的;
  (二)拆除、改变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三)拆除、改变给水、排水管道和设施的;
  (四)拆除、改变室内电路、消防管线和设施的。消防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装修人告知拆除、改变有关管道和设施之日起10日内,对装修人的要求给予答复并采取相关措施;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拆除、改变管道和设施。按照技术规范不宜拆除或者改变管道和设施的,除通知装修人外,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装修人或者其委托的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5日告知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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