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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中的养老保险争议适用不同处理方式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中的养老保险争议适用不同处理方式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9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中的养老保险争议适用不同处理方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中的养老保险争议适用不同处理方式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沪府发[1996]44号)的规定,本市的养老保险争议由市社保局进行裁决,鉴于原市社保局和市劳动局现已合并组建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继续做好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作,现就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争议的范围包括单位与职工的争议以及单位、职工与社保中心的争议两类。我们考虑,该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单位与职工发生的有关养老登记手续争议,缴纳养老保险费争议、代付养老金争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现行管辖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上述范围中原由市社保局受理但尚未处理完毕的养老保险争议,可以移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项所规定的单位、职工与社保中心发生的其他争议,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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