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经济建设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研究拟定财政投资政策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审查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预(结)算、决算;编制综合预算并监督执行;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一)农业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拟定财政支农政策;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等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二)农业税征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政策,制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及减免政策;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监管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四)企业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拟定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场地使用费的征收;指导企业财务工作;监管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事业经费;监管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中央驻沈企业的破产、主辅分离工作;负责对企业周转金账户进行归档。
(十五)工业处。制定沈阳市工业立市的财政政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归口管理市直国有、国有控股、参股工业企业的财务;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市直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主辅分离、破产等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财源建设工作,从财务财政角度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与分析;负责工业国债项目单位的资金、项目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外债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查、日常监督及催债;负责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工作;负责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工业园区财政政策的制定、财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工作以及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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