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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地方性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和执行地方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四)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组织贯彻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六)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八)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拟定和监督执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制工作。

  (九)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档案、保密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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