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地方性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和执行地方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四)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组织贯彻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六)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八)贯彻执行《
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拟定和监督执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制工作。
(九)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档案、保密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