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精神,设置沈阳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入市国资委,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四)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估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负责市级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事会主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派出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本市财政税收、非税收入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分配政策。
(二)起草有关预算、税收、非税收入、基本建设财务、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等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指导各区、县(市)的财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