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处)
起草全市地矿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管理,调处地质勘察纠纷;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核、审批、统计、评估及核算;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三)建筑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查新建建筑整体立面的设计方案(包括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和环境景观的设计方案;负责审查对原有建筑整体立面进行改建、装修的设计方案(包括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负责组织建筑立面及环境景观的竣工验收,并对建筑整体立面及环境景观实施规划管理。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五、派出机构
设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河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完成本区域内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沈河、皇姑、大东分局内设3个职能机构:
(1)综合科(法规宣教科、信访办)
负责本单位日常党务、政务、文秘、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