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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二)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处)

  起草全市地矿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管理,调处地质勘察纠纷;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核、审批、统计、评估及核算;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三)建筑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查新建建筑整体立面的设计方案(包括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和环境景观的设计方案;负责审查对原有建筑整体立面进行改建、装修的设计方案(包括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负责组织建筑立面及环境景观的竣工验收,并对建筑整体立面及环境景观实施规划管理。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五、派出机构

  设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河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完成本区域内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沈河、皇姑、大东分局内设3个职能机构:

  (1)综合科(法规宣教科、信访办)

  负责本单位日常党务、政务、文秘、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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