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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2006年6月9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但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除外;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需要进一步提升规章法律效力的。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必需、必要、可行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对其中的经济立法项目,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充分考虑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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