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0日)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9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嘉兴市本级其他社会困难人员,包括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精简职工;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0%内(含)的困难群众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社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