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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劳法发[1996]83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政策法规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劳动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主体)劳动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市或区、县劳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业组织实施劳动行政处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实施劳动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级别管辖)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根据本市有关劳动行政处罚权限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地域管辖)区、县劳动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移送管辖)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受移送的劳动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指定管辖)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市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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