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 救助比例(%) │
├──────────────────┼─────────────────────┤
│ 5000-20000(含)部分 │ 40 │
├──────────────────┼─────────────────────┤
│ 20001-50000(含)部分 │ 45 │
├──────────────────┼─────────────────────┤
│ 50001以上部分 │ 50 │
└──────────────────┴─────────────────────┘
(三)三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
│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 救助比例(%) │
├───────────────────┼────────────────────┤
│ 8000-25000(含)部分 │ 30 │
├───────────────────┼────────────────────┤
│ 25001-50000(含)部分 │ 35 │
├───────────────────┼────────────────────┤
│ 50001以上部分 │ 40 │
└───────────────────┴────────────────────┘
同一救助对象家庭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40000元,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
(四)对因患慢性病,不需住院治疗,门诊治疗个人负担医药费较重(具体病种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确定公布),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按自负部分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