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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冮瑞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按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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