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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审查核销改制企业资产损失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产权变动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并对产权交易市场实施监督。

  (七)资产经营处。负责指导监管企业融资上市等资本运营;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审核批准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建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等进行审核;协调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债务处置工作;对国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运营经营性资产以及国有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建议,组织制定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协调落实重大项目建设,监测分析监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落实监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推进企业科学管理,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九)企业改革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制定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和推动重点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组织推进问题企业和壳企业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论证工作,承担企业改制审核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等工作。

  (十)企业破产办公室。指导国有企业的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负责对监管企业的关停并转审批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方案;协调处理中省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沈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沈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处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工作联系;负责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拟定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负责承办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派出、培训、考核、奖惩、调动事宜;负责研究和指导监事会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定期向国资委汇报检查结果制度,承办监事会《年度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及监督检查结果落实反馈工作;负责监事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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